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兴**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一局**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兴**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17元,减半收取7008.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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