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8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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