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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四川**限公司荣县度新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明诉被告四川**限公司荣县度新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明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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