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诉被告邓文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海于2015年5月11日以与被告邓文明、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文明、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00元,由原告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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