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广安分行诉被告毛**、刘*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广安分行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广安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广安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6元,减半收取1788元,由原告中国**广安分行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