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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底*赌博罪一案,以洪检公诉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洪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祁**、王某某、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国庆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底*共谋组织赌博进行营利后,2015年10月7日至10月12日,四被告人在洪川镇机械厂对面即洪川镇修文路三段51号王**茶铺以“推马股”方式聚众赌博,共营利2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底*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何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底*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眉山**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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