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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