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眉**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有限公司管理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四川省眉**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川**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