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有限公司与四川广**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某某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5)彭**初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广安某某建设工**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广安某某建设工**公司银行存款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即:“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5)彭**初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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