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山巨**限责任公司与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山巨**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山巨**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院交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递交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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