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彭山巨**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山巨**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院交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递交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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