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赵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初字第76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彭山某某种养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现金履行能力,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土地暂不能变现,案件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即:“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初字第7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