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赵某某与四川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赵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初字第76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彭山某某种养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现金履行能力,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土地暂不能变现,案件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即:“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初字第7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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