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省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司)因与被上诉人韦*、原审被告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西**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韦*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黄**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西**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西**级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