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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与黄*、四川**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梅*与被告黄*、四川**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国嘉**限公司、江西金**有限公司为原告,追加周*、富顺县**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本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姜**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邱*、人民陪审员曹**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梅*、国嘉**限公司、江西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黄*、四川**限公司进行庭外协商处理为由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梅*、国嘉**限公司、江西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梅*、国嘉**限公司、江西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691元,减半收取8345.5元,由原告梅*、国嘉**限公司、江西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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