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重庆鑫**有限公司、重庆鑫**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1月5日,原告刘**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鑫**有限公司、重庆鑫**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鑫**有限公司、重庆鑫**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重庆鑫**有限公司、重庆鑫**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