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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银诉被告重庆鑫**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重庆鑫**有限公司、重庆鑫**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1月5日,原告刘**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鑫**有限公司、重庆鑫**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鑫**有限公司、重庆鑫**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重庆鑫**有限公司、重庆鑫**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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