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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重庆腾鲁**司宜宾分公司与尧顺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重庆腾**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尧顺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5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重庆腾**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重庆腾**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重庆腾**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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