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鄢**与眉山**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鄢**与被执行**资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的申请标的为:支付工资112000元、诉讼费127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资产已被眉山**民法院冻结,本院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已经提交相关材料参与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眉东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