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张**、张**、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张**、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2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