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梁*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减收为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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