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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正禄、何**、何**与齐**、鼎和财产**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文正禄、何**、何**因与被申请人齐**、鼎和财产**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眉民终字第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文正禄、何**、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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