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堂县**有限公司与被告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堂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伍**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堂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堂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堂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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