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天**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天**有限公司以被告广元**有限公司在起诉后已自动付款为由,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元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1.00元,由原告广元天**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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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