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四川天**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被告四川天**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00.00元,减半收取20600.0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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