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市利州区支行与被告曾*、付**、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市利州区支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原告中国邮政储**市利州区支行与被告焦**、王**、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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