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天**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天**有限公司因被告四**有限公司已在开庭前付清全部货款,故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天**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元天**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1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元天**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