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9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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