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余**、余**、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及其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人陈*超及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先行达成调解协议。审理过程中,经公诉机关书面建议,本案于2015年9月7日延期审理,10月7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2015年2月5日晚饭时,被告人陈**在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华南城工地旁与余*丁、余*甲因口角纠纷发生打斗,后被劝开。当日22时许,陈**心中不服,持钢管在工地寻找余*丁欲进行报复,其弟陈*甲见状跟随,二人在工地宿舍前空地与余*甲相遇,陈*甲与余*甲发生口角纠纷并推搡,陈*甲倒地,陈**持钢管猛击余*甲左侧头颈部等部位,致余*甲倒地,陈**、陈*甲逃离现场。余*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2月10日死亡。经法医鉴定,余*甲系钝性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继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医院病历,证人雷*、陈*甲、罗*、余*丁、刘*、李*、郭*、焦*、陈*乙、黄*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毒化检验报告、DNA鉴定书等鉴定文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以及被告人陈**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持钢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在本案的发生、发展过程中有重大过错;被害人于2015年2月5日晚送医院救治,同月10日死亡,医院存在救治不力;被告人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和其弟陈**、表弟罗*以及余**(本案死者)、余**、刘*均系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华南城中建八局同一班组的工友。2015年2月5日18时许,上述六人相约在工地附近餐馆一起吃饭,喝下2瓶多白酒后,余**因不满陈**带脏话而与陈**发生口角,继而推倒陈**并进行殴打,陈**见状上前劝解,余**随即殴打陈**。之后,陈**不服,找到罗*帮忙,二人找老板结清工资后,不顾陈**劝说,持钢管到宿舍寻找余**欲行报复。因未找到余**,罗*提出到工地外等候,然后只身一人走到工地大门外,陈**和陈**跟在后面。当日23时许,陈**、陈**行至工地宿舍外的一块水泥空地时与余**相遇,陈**见余**与陈**发生争吵、推搡,随即持钢管连续击打余**左侧头颈部、面部两下,致余**仰面倒地、昏迷不醒,陈**持钢管又打了余**腿部,陈**气愤之下用拖鞋打了余**面部一下,踢了余**身上一脚,二人随即逃离现场。余**被闻声赶到的工友送往医院救治,同年2月1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检验鉴定,余**系钝性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继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同年2月9日,被告人陈**在四川省屏山县锦屏镇其家中被公安人员捉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2月5日22时59分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界石中建八局工地有人被打伤,对方已逃离现场。界石派出所民警接报后随即赶到案发现场,了解到当日18时许,该工地民工余*丁、刘*、余*甲与同一工地的陈**、陈**、罗*在附近一餐馆吃饭时产生摩擦,当日22时许**甲被人打伤躺在工地宿舍外空地,处于昏迷状态,随后被工友送往医院抢救。陈**、陈**、罗*不知去向,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捉获经过》证实,公安人员于2015年2月9日19时许在四川省屏山县锦屏镇五一村7组35号将陈**捉获。

3.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余*(巴*)勘[2015]K500113000000201520037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平面示意图、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6日0时38分至3时12分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现场为变动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城中建八局工地宿舍外水泥空地。该水泥空地东侧为一号活动板房宿舍,西南侧为二号活动板房宿舍,西侧为泥土地。水泥空地南部距西边缘295厘米、距空地南侧排水沟228厘米有一处血迹(编为1号);水泥空地南部距西边缘360厘米、距空地南侧排水沟35厘米处有一根长85厘米、直径2厘米的钢棍(编为2号);水泥空地西部距空地西边缘13厘米、距南侧排水沟290厘米处有一根72厘米、直径3厘米的钢管(编为3号);水泥地南侧距排水沟70厘米、距空地东边缘115厘米有一把长92厘米的扫把(编为4号);水泥空地南侧距空地东边缘430厘米、距南侧排水沟590厘米有一根长约40厘米、大头直径6厘米、小头直径5厘米的钢管(编为5号);距1号血迹东侧570厘米有一块长169厘米、宽9厘米、厚4厘米的木块(编为6号),斜靠在一号活动板房宿舍外墙;距1号血迹东侧302厘米的水泥空地东侧排水沟里有一枚烟头(编为7号)。

4.**大学新**院门诊病历、急诊病历及CT诊断报告单等证实,2015年2月6日,余*甲经当地医院建立静脉通道以后被送到新**院就诊,来院途中呼吸心跳骤停。该院门诊体检:呼之不应,无自主呼吸,大动脉搏动消失,血压不能测及,刺激无反应,头颅未见畸形,左侧颌面部肿胀明显,口腔有血迹,瞳孔散大固定(直径约0.6cm),对光反射消失,未闻及呼吸音及心音。诊断:外伤,呼吸心跳骤停,多发伤,颅脑损伤,颌面部外伤。该院立即给予胸外心脏按压,经口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肾上腺素静推,碳酸氢钠、多巴胺、间羟胺等药物积极抢救,约10分钟后患者心率恢复,呼吸未能恢复,后在检查中再次出现心跳骤停。脑外科会诊,转监护室治疗。CT检查诊断: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下颌骨体部、左支骨折。同年2月10日17时45分,患者心电监护提示血压下降至35/17次/分,心电监护示:HR85次/分,血压35/17mmHg(大剂量升压药维持),呈深昏迷状,双侧瞳孔散大固定,直径约6mm,大动脉不能触及,四肢冰凉,生理、病理反射均未引出。医院对此立即加大升压药泵注速度,加快输液速度,患者血压仍不能维持。17时47分患者心率降为47次/分,血压测不出,予持续胸外心脏按压,反复肾上腺素注射液静推,经积极抢救34分钟后患者双侧瞳孔散大,直径约6mm,光反射消失,自主心跳、自主呼吸仍未恢复,大动脉搏动消失,心电图示一直线,于同日18时19分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初步诊断:心肺复苏术后、特重型颅脑损伤(左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蛛血、脑疝、枕骨骨折)、中枢性高钠、中枢性尿崩症。死亡原因分析:患者外伤后颅脑损伤严重,脑疝形成,中枢性高钠、尿崩出现,导致呼吸循环衰竭。

5.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渝公巴鉴(病解)〔2015〕4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化)[2015]480号《检验报告》证实,2015年2月11日,法医对死者余*甲尸体进行检验。尸表检验:顶枕部有5.2cm×4.3cm头皮血肿伴表皮剥脱;枕部正中有6.5cm×4.5cm头皮血肿伴表皮剥脱;左眼下睑经内眦至鼻根方向有5.2cm×0.4cm挫伤,右眼上睑近内眦处有1.8cm×0.7cm挫伤,左眼外眦外侧有擦伤(已结痂);鼻根部正中有0.3cm×0.3cm皮肤结痂;下唇结膜有散在出血,左侧下颌缘皮肤有擦挫伤(已结痂),下牙槽断裂;下颌骨体部骨折,断端错位明显;颈部正中有0.8cm×0.3cm挫伤;左手背有0.3cm×0.2cm擦伤(已结痂),右手拇指根部有0.6cm×0.5cm擦伤(已结痂);右大腿下段前侧、右膝外侧、右小腿上段外侧有散在擦挫伤。解剖见:顶枕部头皮下6.2cm×5.2cm头皮下血肿;枕部正中帽状腱膜下广泛出血;左侧额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以左侧为重;双侧颞极、左侧额极脑组织挫伤;小脑扁桃体疝形成;颅后窝枕骨大孔至枕骨方向有线性骨折,骨折线中段分离明显,向枕部方向逐渐变细。尸检时提取死者心血15ml作毒化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及毒鼠强;检出乙醇,含量小于5mg/100ml。尸检时提取死者血样、双手十指指甲擦拭物、双手掌擦拭物作DNA检验。分析论证:(1)死因分析。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头部有头皮血肿、帽状腱膜下出血、枕骨骨折、左侧额部硬膜下血肿、双侧颞极、左侧额极多处脑挫伤、大脑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扁桃体疝形成等尸体征象,并结合病历记载伤后呈昏迷状、呼之不应,经医院治疗诊断有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等重型颅脑损伤特点分析,死者符合重型颅脑损伤继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损伤分析。枕部表皮剥脱、头皮血肿、帽状腱膜下出血,左侧额部硬膜下血肿,双侧颞极、左侧额极多处脑挫伤,大脑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且枕骨大孔至枕骨方向有线性骨折,前段较宽,向后逐渐变细,分析头颅在减速运动过程中发生颅骨整体变形,枕部为着力点,符合摔跌形成;顶枕部表皮剥脱、头皮血肿,符合钝性外力形成;左侧下颌缘擦挫伤,下颌骨颏部骨折伴明显错位,符合钝性硬物作用形成;左眼下睑经鼻根部至右眼上睑条形擦挫伤,符合与具有棱边钝性硬物擦碰形成;右大腿下段前侧、右膝部外侧、右小腿上段外侧散在擦挫伤,符合与钝性硬物擦碰形成;双手背分别有小片表皮剥脱,符合抓扯形成。(3)死亡时间。医院病历记载患者于2015年2月10日18时许死亡。鉴定意见为,余*甲系钝性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继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6.《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清单》及照片证实,(1)2015年2月7日,公安人员提取罗*指血血样用于DNA检验。同日,公安人员在罗*的带领下,在巴南区界石镇华南城工地附近的公路隔离带找到罗*所丢弃的钢管,并依法提取该钢管。(2)2015年3月5日,公安人员先后提取黄*、余*乙的指血用于DNA鉴定。(3)2015年2月11日,公安人员提取陈**的指血用于DNA鉴定,同时经检查发现陈**左手大拇指背侧擦伤(已结痂)。(4)2015年2月11日,公安人员提取陈**的指血用于DNA鉴定,同时经检查发现陈**右肩胛处擦伤,右小腿胫前皮肤损伤(已结痂)。

7.协议一份证实,2015年4月13日,余*甲亲属黄*、余*丙、冯*、余*乙与余*甲用工单位重庆市**有限公司达成协议,该公司一次性补偿余*甲亲属人民币21万元。

8.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检定所渝公巴鉴(DNA)[2015]1130155号、1130165号、1130172号、1130211号、1130228号《DNA鉴定书》及《受理鉴定回执单》证实,(1)经检验已经获得现场提取的1号血迹和7号烟头的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案发现场提取的2号钢棍、3号钢管、4号扫把、5号钢管、6号木块DNA检验无结果。(2)经检验,已获得罗*血样的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从巴南区界石镇华南城工地附近公路隔离带提取的钢管DNA检验无结果。(3)现场提取的1号血迹、余*甲左手掌擦拭物、左手中指指尖擦拭物、左手无名指指尖擦拭物、右手拇指指尖擦拭物、右手中指指尖擦拭物,与提取的余*甲心血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1.39×1018;同时获得余*甲左手食指指尖擦拭物的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4)陈**的指血与余*甲左手食指指尖擦拭物的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1.51×1017。(5)余*乙的血样与黄*的血样、余*甲的心血符合双亲遗传关系,亲权指数为2.05×107。

9.证人雷*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5日18时许,6个男青年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华南城中建八局生活区雷*开的餐馆吃饭,其中一个胖子、一个脸上有疙瘩、一个穿黑衣、一个瘦子、一个手上有纹身,还有一个最矮的。该六人吃了大约一个多小时,将带来的2瓶白酒喝完,席间,最矮的男子带脏话,其左手边脸上有疙瘩的男子就辱骂最矮的男子,接着拿桌上的碗打最矮的男子,将最矮的男子拉倒踢其腹部,并用右拳打了最矮的男子脸部两三下,坐在最矮的男子右手的瘦子见状上前劝架,脸上有疙瘩的男子以为瘦子帮对方的忙,就用盘子和碗打瘦子,旁边的黑衣男子也用手打了最矮的男子两下,当时手上有纹身的男子不在场,胖子在一旁劝。纠纷平息后,有纹身的男子返回,也在劝那几个人,并对最矮的男子说“算了”、“等发了工资以后再找他们算账”。黑衣男子结完账以后和脸上有疙瘩的男子以及胖子、瘦子先离开餐馆,最矮的男子和纹身男子坐了一会才离开。

10.证人陈**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陈**与哥哥陈**、表兄罗*于2015年1月经人介绍在界石**工八局打工,与刘*、余**住在同一个宿舍,陈**工作中与刘*、余**一起聊过天,陈**、罗*与该二人不熟。同年2月5日17时许下班以后,陈**邀约同班组的刘*(胖*)一起吃饭加深认识,陈**叫上陈**、罗*,刘*叫上其同乡余**(小鱼儿)、余*甲(余*),一起到工地大门口的一个餐馆吃饭。大家先将3瓶白酒平分喝下,在喝第四瓶白酒的时候,罗*离席不在,余**不满陈**带脏话而与陈**发生争吵,然后站起来摔碗,将陈**踢倒,并准备扑上前打陈**,陈**见状抱住余**,余*甲以为陈**帮陈**的忙,冲上前推倒陈**并打了陈**两拳,还说:“今晚你们两兄弟要咋个嘛,想打架吗”,陈**解释说只是想认识大家、没有想打架,刘*过来将双方劝开,陈**就先走了。结账以后,陈**和刘*、余**、余*甲一起往工地宿舍走。走到小卖部时,陈**、罗*、余**、余*甲发生推搡,陈**、刘*赶紧上去将四人分开,该四人两两走在前面,陈**告诉刘*说陈**带脏话不是针对余**,让刘*向余**解释,刘*也让陈**劝陈**和罗*。陈**、罗*到三楼宿舍找老板黄*结清工资,陈**跟着去,陈**让陈**也将工资结清,陈**表示第二天打算还上一天班。陈**、罗*结清工资以后走出宿舍,陈**跟着出来将他们拦住,劝说晚上不要闹事,陈**、罗*表示要让余**出来把事情说清楚、道个歉,陈**劝说大家都是喝了酒的、没有多大矛盾,还给陈**说家里困难、负担重,说着这些就哭了,劝了很久,罗*让陈**听陈**的话,然后下楼走了。陈**和陈**仍在三楼楼梯间说话,陈**说被余**打了心口痛,坚持要余**道歉,陈**劝陈**家中上有老下有小,劝了半个多小时才把陈**劝住。下楼的时候,罗*挎着包从宿舍那边走过来,问看见余**没有,陈**回答说余**没有在楼上,罗*说我们宿舍没有人、去隔壁宿舍看,说完第一个朝宿舍跑过去,陈**跟着跑,二人分别在地上捡了一根钢管,陈**见状跟过去,罗*走进隔壁宿舍找了一圈没有看见人,走出宿舍说余**到外面去了,提出到外面去等,然后提着钢管走在前面,陈**拿着钢管走在罗*后面,陈**跟着最后,三人经黄*所在宿舍往工地大门走。快到宿舍头的时候,陈**、罗*与一个小车司机发生吵架,陈**将陈**推至宿舍往工地大门出来的一个地坝旁边坐着,罗*说到外面去等余**,陈**问罗*到外面去等什么,罗*没有回答继续朝前走。当时陈**坐在宿舍外的空地坎上,陈**站在旁边劝陈**将钢管扔掉,陈**不听,拍着心口说被余**打了心口痛得很,这时不知余*甲从哪里走过来,同时带脏话挑衅质问陈**他们是两兄弟还是三老表一起上,陈**还嘴,余*甲一拳将陈**打倒,陈**见状站起来与余*甲面对面,用钢管从右至左朝余*甲颈部打了过去,余*甲随即倒地,陈**用钢管朝余*甲身上挥舞,余*甲趴在地上,陈**将余*甲翻过身来,余*甲嘴巴有血,闭着眼很重的喘气,陈**接着用钢管朝余*甲腿部打了两下。陈**当时也很气愤,心想如果余*甲不出来就不会发生这一切,而且是余*甲先动手,于是捡起其脚上掉了的拖鞋朝余*甲肩膀打了一下,打在余*甲的肩膀和脸部,又踢了余*甲肩膀一下,然后夺过陈**手上的钢管扔在地上,陈**又从身后拿起一根木方,陈**又夺下扔掉,然后将陈**推走。陈**、陈**走到工地大门碰见罗*,陈**责怪罗*看见他们打人就跑出来了,罗*问打的谁,陈**说用钢管打了余*甲颈部一下和腿部几下,之后陈**、陈**、罗*三人拦了一个车到界石,然后乘出租车到陈家坪,次日下午一点钟,陈**和陈**乘车回老家,罗*称其要去找女朋友,没有和他们一路。陈**的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11日,陈**对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余*甲就是被陈**打伤的叫“余*”的男子。

11.证人罗*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5日17时许下班以后,陈**与刘*(胖子)一起去洗澡,洗完澡以后陈**叫陈**、罗*一起去吃饭。吃饭的地点在工地大门往宿舍区的第一家,吃饭的人有陈**、陈**、余**、刘*以及年纪有点大的男子即余*甲。大家一起喝下2瓶白酒,余**又去买了一瓶白酒打开平分,罗*离席回宿舍找组长黄*借钱,然后去小卖部买烟、打游戏机。后陈**找到罗*称其脸被余**打了,问罗*帮不帮忙,罗*与陈**走出小卖部碰见陈**、余**等4人,罗*质问是谁打了陈**,余*甲帮余**说话,罗*用手指着余*甲质问凭什么打人,余*甲说最讨厌人家用手指着他,并带脏话骂娘,罗*与余*甲对骂,二人发生推搡,余**在后面用膝盖顶罗*臀部,陈**赶紧将罗*和余**分开。因第二天是放假前最后一天,罗*与陈**商量决定提前走人,二人到宿舍找黄*结清工资,这时,陈**、余**、刘*、余*甲也上来了,陈**问陈**是否结清工资一起走,陈**表示其打算还上一天班。之后,陈**、陈**还在楼上,罗*一人返回自己宿舍,收拾好挎包,打算去界石网吧过通宵。因手机欠费,罗*去找隔壁宿舍的人借手机,告诉工友其跟余**发生打架,之后借工友手机给女友打电话,说晚上要帮老表打架可能要坐牢,还扬言如果班组长不给工资就要砍死他。打完电话后,罗*从隔壁宿舍出来看见余**、刘*在宿舍收拾东西,余**表示担心陈**晚上报复要搬到其他宿舍去住,罗*让他们二人到黄*楼上去住。罗*和余**上楼的时候,听见陈**、陈**在楼上,罗*让余**下楼去躲避,然后到二楼过道中间找到陈**、陈**说话,陈**说还要去打余**,还问罗*打不打,罗*表示同意,陈**在一旁劝陈**。陈**和罗*下楼,陈**跟了下来,走到小卖部时陈**问罗*要不要打余**,罗*心想余**没有在宿舍找不到,就回答要得,然后从小卖部旁边堆有很多搭脚手架的钢管、扣件中拿了一根长约八九十厘米的钢管朝宿舍走去,陈**也拿了一根长约50厘米的钢管,陈**、陈**紧跟在罗*身后。走到自己宿舍门口,里面没有开灯,罗*进去走了一圈出来说没有人,提出到隔壁宿舍去,然后走到之前去过的隔壁宿舍,罗*、陈**先后进入该宿舍,没有找到余**,陈**用钢管将宿舍门口的一个玻璃瓶打烂。陈**提出在这里等余**,罗*说到外面去等,说完提着钢管经过黄*所在的宿舍往小卖部方向走。走到黄*所在宿舍端头,罗*因心烦陈**喝醉酒闹事,蹬了停在旁边的皮卡车两脚,陈**也跟着蹬了皮卡车两下,旁边有人在质问,陈**准备打对方,罗*将陈**拖开,陈**跟过来苦苦哀劝陈**,罗*见状心烦,独自朝工地大门走,并将钢管扔掉。罗*在工地大门准备搭私家车去界石,等了一阵,陈**、陈**打着空手出来,陈**说今晚终于把人打了出气了,罗*问打的谁,并质问被打的人是不是余**,陈**回答被打的是余*甲(年纪较大的那个)。罗*又问怎么打的,陈**说当时他和陈**在摆龙门阵被余*甲听到了,余*甲就说随便陈**叫多少人都不怕,陈**劝余*甲算了,余*甲一直带脏话骂人,陈**一钢管打在余*甲头上,陈**说他把余*甲头抱着往地上按了两下,陈**又说他用钢管往余*甲脚上打了两下。之后,罗*与陈**、陈**乘车先后到界石、陈**,用罗*的身份证登记住宿。第二天中午,陈**、陈**购买了到宜宾的长途汽车,罗*一人到石桥铺乘轻轨到大学城,之后到菜园坝,当晚在巴南区鱼洞时被公安人员找到。

12.证人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2月5日18时许下班以后,余**和余**在华南城工地余**的宿舍里等刘*一起吃饭,当时房间里还有同班组的陈**、罗*。过了十多分钟,刘*和陈*甲一起进屋,陈*甲和余**、余**、刘*一起聊天,陈*甲说明天不在这里做工了,平时大家没有什么交往,提议一起吃个饭认识一下,余**等三人表示同意,陈*甲叫上其兄陈**和老表罗*,六人一起到距离宿舍一百米左右的餐馆吃饭。陈*甲去买了2瓶白酒,大家平分着喝,酒喝完以后,余**又去买了一瓶打开给大家倒酒。余**和陈**边喝酒边聊天,陈**说话带脏字,余**听不惯就提醒陈**,陈**不顾余**提醒继续说,余**将陈**推倒并在地上挽打,罗*上前帮陈**的忙,余**见状上前帮余**的忙,陈*甲、刘*将双方分开,陈**、罗*去找老板黄*结工资,余**、余**、陈*甲在餐馆呆了一阵以后也去找黄*结工钱。到了黄*宿舍以后,陈**、罗*已找黄*结清工钱,不知为何将宿舍里的李*打了,然后和陈*甲走出房间,在外面过道上不知为何争吵起来。余**、刘*、余**找黄*结清工钱后,刘*、余**担心对方报复余**,叫与陈**、罗*同宿舍的余**收拾东西搬到余**房间睡觉,余**、刘*返回宿舍收拾东西时罗*进入宿舍,罗*和余**相互道歉,余**随后将东西搬到余**房间,由于没有带铺盖,然后返回自己宿舍去,发现刘*、罗*都没有在房间里。因担心刘*被陈**、罗*带出去殴打,余**到余**宿舍将没有看见刘*的情况告诉余**,余**叫余**去找刘*,余**刚下楼碰见刘*,刘*说看见陈**、罗*、陈*甲出门,担心他们报复,提出跟着他们后面观察。之后,余**、刘*准备上厕所,陈**、罗*、陈*甲三人先后从余**、刘*身旁跑过,罗*手上提着钢管或钢筋,陈**提着一个块状东西,陈*甲跟在最后,因天黑,陈**等人没有认出余**、刘*。余**、刘*上完厕所以后回三楼,上楼的过程中听见楼下传来吵闹声,陈**的声音最大,在楼下吼叫、骂人,周围还有其他声音,嘈杂的声音中还有哭声,余**以为对方内讧,没有放在心上。大约过了一二十秒,从一楼传来有人被击打的声音,接着看见陈**、陈*甲从宿舍楼下旁边的空地往工地大门跑,快跑到餐馆的时候,二人突然慢下来,陈*甲哭着大声对陈**说这么做要坐牢,陈**回答又不是没有去过公安局,二人说完加速朝工地大门跑。余**准备进房间,发现余**没有在房间里,随即找了一根扫把,和刘*到打架的房子背后,打开手机照明,发现余**仰面躺在地上,面部、头上都是血,不停的喘着粗气,余**立即跑回宿舍叫工友李*、郭*通知老板黄*和拨打120,之后将余**送到南**院。余**还证实,陈**身材偏瘦,陈*甲中等身材、比陈**高,罗*短发、有纹身。2015年2月6日,余**对公安机关提供3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分别指认出陈**、罗*、陈*甲。

13.证人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刘*在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华南城工地上班,与陈**、陈**、罗*、余**住在一个宿舍里。2015年2月5日下了班洗澡时,陈**对刘*说大家一起工作二十几天了,工地马上放假过年,提出晚上一起喝酒聚一下,刘*表示同意。洗完澡以后,刘*叫上老乡余**、余*甲,陈**叫上陈**和罗*,六人一起到工地的饭馆,陈**买了2瓶白酒,大家点菜以后边喝酒边聊天,2瓶酒喝完以后陈**又去买了一瓶,大家都喝得差不多了。聊天中,陈**说话总是带脏字,余**听了很不舒服就劝陈**不要带脏话,陈**表示说话就带脏字,余**很生气的推了陈**一下,陈**见状过来劝,余*甲上前帮余**与陈*两兄弟抓扯,将陈**推倒在地,刘*上前将他们分开,并让陈**劝一下陈**和罗*,陈**哭着说他也劝不了陈**,余**也让陈**劝劝陈**,一起将事情和解了,陈**没有表示,就去找老板黄*要工钱。刘*和余**在宿舍楼下商量怎么和解这个矛盾,然后到黄*所在301室也是余*甲宿舍找黄*结算做工天数。当时房间里有黄*、陈**、陈**、罗*、余*甲等人,余*甲已经上床睡觉,陈**逼着黄*马上把工钱结清,黄*找人借钱给了陈**。不知何原因,陈**、罗*打了该宿舍的李*,余*甲很生气地叫陈**他们出去打、不要在宿舍闹,刘*上前将罗*、陈**与李*分开,罗*威胁李*出门在外别嚣张,陈**、陈**、罗*随即走出宿舍,到三楼楼梯口说话。刘*、余**先后回到自己寝室,余**担心晚上陈**等人报复,收拾被褥准备到301宿舍去睡觉,这时罗*挎着一个单肩包返回,很友好的给余**、刘*各发一支香烟,说:“陈**就是那个脾气,我劝劝他,没有什么,你们要是不放心就到别的宿舍去睡。”余**拿着挎包出去,罗*也走了,刘*担心被报复,悄悄跟着罗*身后。罗*朝晚上吃饭的餐馆方向走,中途与陈**、陈**碰面,三人继续往前走,走到餐馆旁边的小商店停下。这时,余**走过来问刘*对方三人准备做什么,刘*说看样子对方准备离开,说完和余**转身准备回宿舍,没走几步,刘*听见陈**在喊不要闹事,回头以后看见罗*拿着一根钢管跑在前面,陈**手里拿着东西在罗*后面,陈**在最后。因为天黑,三人没有认出刘*、余**,经过刘*、余**身旁朝宿舍跑去。刘*、余**就去厕所,余**悄悄溜到宿舍后面的窗户去观察,回来以后说陈**等三人在宿舍守着,刘*很担心,打算和余**一起到301寝室去睡觉、顺便和余*甲商量怎么解决。余**、刘*从厕所出来,从右侧楼梯朝三楼走,听见楼下有人在吵架,吵架声最明显的有陈**,同时还有其他人声音,余**、刘*走到楼道尽头,以为是陈**、陈**、罗*三人在吵架,就没有在意。楼下争吵了大约半分钟,接着发出“砰砰”的声音,持续了四五秒,刘*感觉不对劲,朝余*甲宿舍里看,发现余*甲不在,于是和余**分别拿了一根螺纹钢和扫帚跑下楼,看见陈**被另一个人拉着走,陈**还在骂着什么,随后朝工地大门跑去。刘*、余**走到距离宿舍20多米即吵架的地方发现有人躺在地上,走近以后打开手机灯光,发现躺在地上的是余*甲,余*甲左侧面部肿胀、有很多血,喘着粗气,刘*叫了几声余*甲没有答应。刘*、余**将螺纹钢、扫帚扔在地上,余**上楼叫李*,之后老板黄*安排车辆将余*甲送到医院,之后警察赶到现场。2015年2月6日,刘*对公安机关提供3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分别指认出陈**、陈**、罗*。

14.证人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2月5日22时左右,李*和余*丁、刘*到余**的宿舍耍,当时房间里有黄*、余**、陈**、罗*、陈**、郭*,余**躺在床上准备睡觉,陈**、罗*正在和黄*结工资。罗*结完工资以后突然上前踹李*一脚,李*闪开,罗*冲上来打了李*下巴一拳,陈**也准备上前打李*,被黄*、余**、余*丁等人劝开,李*见陈**、罗*喝了酒没有还手。陈**、罗*和陈**走到宿舍外过道吵起来,因为陈**、罗*打算次日离开,但陈**不想走,还想再干几天,之后三人往宿舍左边走了。过了二三十分钟,李*带着耳机在听广播,隐约听见余**说去厕所或是去买水。余**走后几分钟,李*听见楼下有钢管打人的声音,还有打碎瓶子的声音,同时听见有人在说“打架了”,李*站在宿舍门口的过道往下面看,当时天很黑,只听见打架的声音,接着听见楼下有人在说“走了”,李*和郭*等人下楼,走到楼下右前方库房旁边的空地,只见余**仰面躺在地上,脸上、嘴巴都是血,大口喘气,李*随即用手机拨打120和110,然后和工友将余**送往医院。李*还证实,陈**、陈**是亲兄弟,与罗*是表兄弟关系。2015年2月6日,李*对公安机关提供3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分别指认出陈**、陈**、罗*。

15.证人郭*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2月5日20时许,郭*和李*在宿舍耍时,陈**和罗*来找老板黄*,当时黄*不在,陈**在门口给黄*打电话。过了十几分钟,陈**、罗*和黄*一起回宿舍,然后在算工资,这个过程中,余**、刘*、余*甲先后到该宿舍。陈**、罗*口气很凶的要黄*必须当场将他们和陈**的工资结清,陈**(陈*)表示不想走、还想做一天工,陈**说:“我叫你走就走,你必须把工资结了,跟我们走。”陈**没有答应,陈**让黄*将陈**的工资也结清,黄*以陈**没有答应表示拒绝,之后借钱将陈**、罗*的工资结清。陈**不知为何质问李*为何辱骂罗*,罗*走到李*旁边踹了李*一脚,二人抓扯起来,宿舍里的人将罗*、李*分开。这时,躺在床上的余*甲站起来对陈**、罗*说要打出去打、不要在屋里打,并说了几句狠话,意思是随便陈**、罗*怎样都奉陪,陈**在一旁给余**道歉,之后罗*将陈**、陈**拉出宿舍,在走廊外面说话。郭*问余**怎么回事,余**说吃饭时他们几个打了一架,但不愿说具体情况。余*甲让余**、刘*晚上搬到他们宿舍来住,余**答应了,然后和刘*回自己宿舍搬东西。郭*下楼打洗脚水,看见陈**和陈**坐在梯坎上,当时陈**在哭,陈**对着陈**嘀嘀咕咕的在说些什么,郭*打完水回来,陈*两兄弟仍然坐在那里说话,陈**叫陈**一起回去。郭*回宿舍洗脚过程中,听见陈**、陈**离开。过了一会儿,余**一个人提着随身物品到郭*宿舍,当时刘*没有在,余**不放心刘*,同时其忘了拿自己的铺盖过来,等了几分钟以后就告诉余*甲其去找刘*,说完离开宿舍。隔了四五分钟,余*甲穿好衣裤走出宿舍。过了七八分钟,郭*隐约听见外面有吵闹声,余**慌慌张张地到宿舍来叫李*赶紧拨打120。郭*走出宿舍,在三楼隐约看见一个人平躺在地上,周围有人在说余*甲被打了,后来工友将余*甲抬上面包车送往医院。余*甲被打的时间是在2015年2月5日22时许,地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华南城中建八局宿舍外面右前方的一片空地。2015年2月6日,郭*对公安机关提供3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分别指认出陈**、陈**、罗*。

16.证人焦*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焦*在华南城工地上班,工地一共有4栋活动板房的宿舍,其中3栋为三层,另外一栋为平房。焦*和陈*乙住在平房的左数第三间宿舍,罗*、陈*甲、陈**、余**、刘*以及另外一个李姓工友住在隔壁宿舍,2个宿舍的人都在老板黄*手下打工,黄*手下一共有十六七个人,其余的工人和黄*住在另一栋宿舍的301室。2015年2月5日晚,焦*和陈*乙呆在宿舍,宿舍停电,隔壁宿舍的人都出去吃饭没有在。大约22时许,罗*和另一人可能是陈*甲满身酒气大吵着回到其宿舍,二人大声在吼被打了不服气、要喊人打回来之类的话,二人呆了十几分钟就出去了。又过了一阵,罗*到焦*宿舍敲门,陈*乙开了门,罗*进屋和焦*、陈*乙聊天,说晚上吃饭时陈**被余**打了的事情,罗*借陈*乙的手机打电话给其女友说“不想坐牢,但人活着就为一口气,这口气咽不下去”,之后又对女友说“你如果想见我的话,今天就把这口气忍下来”,还让其女友次日下午在车站等他,还将其QQ、微信等密码告诉其女友,让其女友去找借钱给他的朋友,表示欠的钱要过几年才还得了,还说要去买刀,将黄*、余**、刘*、余*甲杀了。罗*挂了电话没有多久,隔壁宿舍余**和刘*回来,罗*回到其宿舍。焦*听见余**在给罗*道歉,罗*表示没关系,余**、刘*收拾东西准备搬到另外的宿舍去睡觉,罗*劝他们不要走,称没有关系,余**、刘*执意要搬走,说担心晚上被陈**、陈*甲捅。过了一阵,罗*先离开,余**、刘*赶紧把东西搬走。大约23时许,焦*听见陈**、陈*甲、罗*返回其宿舍,三人在屋里转了一圈出来,罗*提着一根长约一米、直径5厘米的钢管叫开焦*的宿舍进来到处找人,陈**、陈*甲站在宿舍外面,陈**手里拿着一根木方。罗*进屋没有找到人,出去时用钢管将门口的一个空瓶子打碎,告诉陈**、陈*甲说人都跑了,其中一个人说今晚不睡觉、就在这里等他们回来。之后三人在门口守了十来分钟就走了。接近24时许,一位陈姓工友进来说余*甲(“二兄弟”)被打得很惨、嘴都被打歪了。2015年2月6日,焦*对公安机关提供4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分别辨认出陈*甲、陈**、罗*和余*甲。

17.证人陈**的证言的内容,与证人焦*证实的基本事实一致。证人陈**的《辨认笔录》也证实,2015年2月6日,陈**对公安机关提供3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分别指认出陈*甲、陈**、罗*。

18.证人黄*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黄*与余*甲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女余*乙。黄*于2015年2月12日对本案死者尸体进行辨认,确认死者是其丈夫余*甲。

19.《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1)2015年2月13日10时许,陈*甲带领公安人员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华南城中建八局工地宿舍,指认工地宿舍旁边的空地就是2015年2月5日晚殴打余某甲的地点。(2)2015年3月5日10时许,陈**带领公安人员到巴南区界石镇华南城中建八局工地宿舍旁的空地,指认该处就是2015年2月5日晚殴打余某甲的地点。

20.被告人陈**供述,2015年2月5日17时许,陈**和兄弟陈*甲在巴南区界石镇华南城中建八局工地下班回宿舍换衣服,之后二人与表兄弟罗*相约一起到外面去吃饭,正好同宿舍的“胖子”(即刘*)和一个姓余、脸上有青春痘的男子(即余*丁),以及与老板黄*同宿舍的三十多岁的男子(即余*甲)也要到外面吃饭,于是大家相约一起到工地的餐馆去吃饭。到了餐馆以后先点菜,然后买了2瓶白酒,酒喝完以后余*丁又去买了一瓶白酒,罗*当时没有继续喝酒就出去耍了,剩下的五个人一边喝酒一边聊天。陈**言语中习惯带“妈”字,余*丁就叫陈**说话不要带“妈”字,陈**表示大家熟悉了开玩笑,余*丁听后将端在手里的碗砸在桌子上,一拳打在陈**左脸上,接着站起来将陈**推在地上按住,陈*甲见状站起来叫不要打,余*甲上来一拳打在陈*甲脸上,边打边对陈*甲说他们打架管你什么事,说完将陈*甲推倒,接着转身踢了陈**胸部2脚,陈*甲站起来把余*甲、余*丁拉开,刘*上前使劲推陈**,陈**再次倒地,右小腿挂到桌子边尖锐的地方,留下一条很长的口子。陈**站起来叫对方等着,然后到旁边店里找到罗*,告诉罗*其被打了,问罗*是否愿意帮忙,罗*问是谁,陈**告诉刚才一起喝酒的那三个人,罗*与陈**一起走出商店朝宿舍走。走到老板黄*所在宿舍楼下,陈**提议次日不上班、去找老板把工钱结清,罗*表示同意。陈**、罗*走到黄*所在301号宿舍,余*丁、余*甲、李*以及另外一个工友也在场。陈**叫黄*结工资的过程中,陈*甲来到宿舍,黄*问陈*甲是否也要结清工资,陈*甲表示还要做一天工。拿到工资以后,罗*问李*走不走,李*表示不走,陈**就动手拉李*,罗*与李*在床上挽起来,余*甲抓着罗*的衣服朝外面扯,并对罗*说:“你要干什么,要闹你们就出去闹。”陈**、罗*走出宿舍,陈**问陈*甲走不走,陈*甲表示还要上一天班,这个时候罗*先离开。陈**出门以后,陈*甲跟着出来,与陈**坐在二楼楼道说了一二十分钟,陈*甲边哭边说大家一起吃饭、喝酒高兴,结果劝打架自己还被打了,陈**对陈*甲说如果对方真来打也不怕。陈**、陈*甲下楼碰见罗*,陈**提议到寝室找到余*丁打回来,罗*表示同意。陈**、罗*从地上捡起钢管朝寝室走,与对方来的一个人擦身而过,陈**当时觉得该男子很像余*丁,但因为时间短促,就没有多管。到了寝室以后,寝室没有灯也没有人。罗*提出到旁边宿舍去看一下,然后拿着钢管敲门进去,罗*到房间里没有找到余*丁,提议到外面去等。罗*返回自己寝室背了一个包出来,然后三人一起往外面走。罗*走得比较快,在前面朝工地大门走,陈**落在后面十多米远,陈*甲在身后十多米。陈**走到小卖部时已经看不见罗*,于是在小卖部买了一包烟,然后转身朝陈*甲方向走,听见余*甲说有本事找他,陈*甲向余*甲解释话没有说完,余*甲一拳打在陈*甲脸上,陈*甲与余*甲抓扯起来,陈**见状很生气,右手抡起钢管从右向左朝余*甲肩部以上的地方打过去,当时光线不好,没有看清具体打在什么位置,余*甲被打以后慢慢往下缩,陈**以为第一下没有打到余*甲,又抡起钢管砸下去,打在余*甲上半身,余*甲随即仰面倒在陈**对面的地上,头朝陈**左边,脚朝陈**右边,陈**接着用右脚踹了余*甲一下,陈*甲站在左边拉开陈**叫不要打了,同时也踹了余*甲一脚,陈**被陈*甲拉住,将钢管扔在离余*甲两三米的地方,转身去拿木板,陈*甲上前拉住陈**并将陈**往外推。陈*甲、陈**朝外面追上罗*,陈**告诉罗*说其用钢管打了余*丁两下,陈*甲也在旁边说其踹了余*甲一脚。之后,陈*甲、陈**、罗*搭私家车到界石,乘出租车于凌晨零时许到陈家坪,开了一个房间。次日13时许,陈**、陈*甲从陈家坪乘到宜宾的长途汽车,罗*称有事没有和他们一道。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陈**对公安机关提供的2组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分别指认出余*丁和被害人余*甲。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余**、余**、冯*与被告人陈**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当庭支付4万元,余款46万元于2016年9月6日前付清。陈**已按照协议先行支付4万元现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因琐事纠纷持钢管猛击被害人头面部,致被害人仰面倒地导致重型颅脑损伤继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害人余*甲对于纠纷起因、矛盾升级存在过错,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亲属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先行赔付部分经济损失等,可对陈**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系初犯从而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被害人余*甲对于纠纷起因、矛盾升级存在一定过错,但尚不足以构成重大过错,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医疗单位救治不力,应相应减轻被告人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余*甲被陈**故意伤害导致重型颅脑损伤,处于深度昏迷,送到医院以后,医疗单位及时展开对症治疗,辩护人并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医疗单位对余*甲的治疗存在疏忽、失职等情况,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28年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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