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眉**医医院与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2150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眉**医医院申请执行程建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支付治疗费79643.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

法院认为

2014年12月18日,眉**医医院收到本院转帐支付案款84800元,并书面同意放弃其余款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2150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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