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眉山分行与唐**、刘**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眉山分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标的将位于东坡区通惠街139-141号房屋腾退给申请人,本案诉讼费4400元。

法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服判决为由正申诉处理中,本案经申请人同意并合议认为:被执行人正申诉处理中,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等被执行人申诉时限完毕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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