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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四川省大**限责任公司、四川成蜀**成都分公司、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福诉被告四川省大**限责任公司、四川成蜀**成都分公司、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福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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