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众**司四川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众**司四川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合**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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