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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等与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姚**、简**、曹**、吴**、何**、何**因与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4)眉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吴**、姚**、简**、曹**、吴**、何**、何**提起上诉后,足额预交了上诉案件受理费16446元。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姚**、简**、曹**、吴**、何**、何**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姚**、简**、曹**、吴**、何**、何**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46元,减半收取为8223元,由上诉人吴**、姚**、简**、曹**、吴**、何**、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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