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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中医院与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69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唐*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中医院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410.76元。

法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点对点对被执行人唐*的银行、房管、车管、工商、国土进行查询,在银行查找到有较小存款余额外,无其他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欧**联系并告知相关情况,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之,暂不对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申请执行人暂不也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暂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1305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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