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为13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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