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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