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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名**责任公司与聂**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乐山市名**责任公司为与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聂**不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聂**,被上诉人乐山市名**责任公司书面申请本院组织协调。经本院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和解协议。其后,上诉人聂**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聂**与被上诉人乐山市名**责任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上诉人聂**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聂**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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