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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与大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告大邑县红馆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于2015年7月15日以与被告大邑县红馆歌厅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大邑县红馆歌厅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大邑县红馆歌厅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33.95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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