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中国**司绵竹市支行与被申请人周**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司绵竹市支行与被申请人周**支付令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以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中国邮**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案征收申请费130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