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四川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蔡**撤回起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60元(已减半征收),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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