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绵竹市支行申请执行陈**、邱**、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邮政**司绵竹市支行与陈**、邱**、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绵竹民初字第1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7318.11元、利息454.97元、罚息4994.66元、代垫诉讼费185.00元,以上合计22952.74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1、本案三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代垫诉讼费等共计22952.74元,三被执行人定于2015年3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已支付),其余款项被执行人定于2015年8月底之前一次性付清;2、本案征收执行费250.00元,由被执行人邱**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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