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德*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蒋*,被上诉人吴**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二审开庭后,吴**将其委托代理人变更为梁**。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第二审案件受理费9934元,减半收取4967元,由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