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双流县支行与被告魏**、李**、李*、魏**金融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双流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双流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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