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航贸易与四川楠杨建筑、幸福之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楠**限公司、肖**、温**、中江县幸福之旅文**有限公司、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向贵蓉与被告温**共有的位于郫县的房屋[房屋唯一号:×××、业务件号:权×××、建筑面积89.54平方米]、被告温**所有的位于郫县某镇某路3栋3单元6楼10号房屋[业务件号:权×××号、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予以查封。中国平**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出具担保函,愿意在原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向贵蓉与被告温超永共有的位于郫县某镇某路230号6栋2单元13楼1303号的房屋[房屋唯一号:×××、业务件号:权×××、建筑面积89.54平方米]、被告温超永所有的位于郫县某镇某路3栋3单元6楼10号房屋[业务件号:权×××号、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向贵蓉、被告温超永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毁损、出租、抵押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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