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德阳长春机械厂诉德阳兴**有限公司、无锡桥**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变更抵押物)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旌民保字第41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现被申请人**床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交通**分行(账号:322000654010210026327)和中国农业**锡洛社支行(账号:652901040016115)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同时予以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床有限公司在交通**分行(账号:322000654010210026327)和中国农业**锡洛社支行(账号:652901040016115)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冻结被申请人无**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床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约400万元的数控立车6台(规格:1m)、数控落地镗铣床6台(规格:130)、数控落地镗铣床1台(规格:160)、数控落地镗铣床1台(规格:3*8m)、数控龙门镗铣床1台(规格:2.5X8)、2.5m数控立车2台(规格:2.5m)、数控刨台卧式铣镗床1台(规格:TK6513)。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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