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四**责任公司与广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成都四**责任公司诉被告广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成都四**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66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成都**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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