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旌民保字第312-1号财产保全裁定,因判决内容已履行,原告四川德阳**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中国**械集团(德阳)**限责任公司400000元银行存款的财产保全。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中国**械集团(德阳)**限责任公司4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黎剑所有的住宅一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