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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德阳长春机械厂诉德阳兴**有限公司、无锡桥**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四川德阳长春机械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德**务有限公司、无锡桥**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四川德阳长春机械厂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德阳长春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申请人不当保全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同时予以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德**务有限公司、无锡桥**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扣押申请人四川德阳长春机械厂所有的价值500万元的龙门铣设备。

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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