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四川德阳长春机械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德**务有限公司、无锡桥**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四川德阳长春机械厂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德阳长春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申请人不当保全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同时予以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德**务有限公司、无锡桥**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扣押申请人四川德阳长春机械厂所有的价值500万元的龙门铣设备。
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