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张某某名下的剑南镇某商住楼(权0***4)、剑南镇玉妃路某房屋(权0***9,其中张某某按份占有44.83%)及登记在被申请人廖某某名下的德阳市区某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C***8)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150.99万元);
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进行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作出保全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