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申请执行米**、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受理肖**与米**、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米**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天元镇黄莲村第二期新建冻库,现案外人吴*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本院查封的上述冻库归其所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吴*称:现法院查封的米**所有的二期新建冻库系案外人于2014年3月19日从米**处购买,同日案外人又将该冻库租赁给米**使用,该冻库属案外人所有,请求依法中止对该冻库的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4年3月19日吴*与米**、吴**夫妻签订成品冻库整体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吴**、米**,乙方:吴*。甲方将自有的位于德阳市天元镇黄莲村第二期新建冻库转让给乙方,包括主机两台、冷水塔一台、库房内所有配套设备设施及库外的钢结构建筑等物品,转让总价人民币49万元,付款方式为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付清。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双方还签订一份冻库租赁协议,吴*将购买的冻库又租赁给吴**、米**使用,租期5年,月租金15514元。合同签订当日,吴*与米**、吴**一起来到银行,吴*将49万元从自己的银行卡取出又转入米**的银行卡中,米**收到该款后两天内将该款全部用于偿还其他债务。2014年4月18日肖**诉米**、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肖**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查封了米**名下的二期新建冻库。同年7月21日案外人吴*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查封的二期新建冻库属于其所有,请求本院中止执行。

上述事实,有买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成品冻库整体转让协议书、冻库租赁协议、银行转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吴*与被申请人米**、吴**签订的冻库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吴*依据协议支付了相应对价,依法取得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虽然之后,被执行人以无资金未能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为由,未能提供支付租金相关证据,但不能推翻案外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买卖关系。故吴*关于争议标的已由其购买,要求解除查封并中止执行的异议理由成立。关于申请人主张冻库系冠**公司所有,米**无权转让的问题。本院认为,米**虽为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本案查封的二期新建冻库系米**以个人名义修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是以个人名义与施工方签订的,工程款也是由其个人支付,故该冻库属于米**所有,不属于冠**公司的资产,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成立。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米**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天元镇黄莲村第二期新建冻库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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