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双流县支行与被告吴**、李*、成都昌**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于2015年12月25日归还了欠款,原告中国邮政**司双流县支行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双流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双流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双流县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