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有限公司与四川**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民法院(1997)德经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给付借款63万元。2015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借款63万元内容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民法院(1997)德经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有关给付63万元借款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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