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民法院(1997)德经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给付借款63万元。2015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借款63万元内容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民法院(1997)德经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有关给付63万元借款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